网信江门02-25 16:38 3160阅
警车开道护送学校考生,却被说成是为公众人物祭祖开道。
2月24日,广东江门警方通报,近日,江门鹤山市一网民邢某某为博眼球发视频造谣被行政处罚。
该网民发布的谣言视频截图。警方供图
据通报,近日,鹤山市公安局网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,一网民在某音及某头条账号发布了一段40秒段视频,并在视频中配文:“原来是XXX(某公众人物)回江门祭祖路过此地,警车开道。”
警方发现,该视频一经发出,迅速引起网友的关注和热议,于是立即进行核查,确定该段视频内容失实,对广大网民产生误导。当日,鹤山警方依法将视频发布者邢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。
警方调查,原来,邢某某在其经营的店铺附近看到有警车,后面还跟了一队大巴车(实则警车为学校考生护航),于是联想到某公众人物近期回乡祭祖,在未确认事实的情况下,为了博取流量,引起关注,便将两件事关联,发布视频编造了警车为某公众人物回乡祭祖开道的谣言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相关规定,鹤山警方依法对邢某某作出行政处罚,并责令其将相关谣言视频删除。
警方提醒: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。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打击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,违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对于编造、传播、散布谣言的行为,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。江门公安呼吁广大网民,知法守法,文明上网,理性发言,不造谣、不信谣、不传谣,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。
散布网络谣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
民事责任: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要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。
行政责任: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,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,尚不构成犯罪的,要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规定给予拘留、罚款等行政处罚。
刑事责任: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,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,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责任编辑:李卓斌
二审:程军锋
三审:唐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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